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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遭控刑事詐期等罪,經本所蕭棋云律師及同仁於刑事偵查程序中擔任選任辯護人,終獲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什麼事讓人開心,就是我們的用心讓當事人看得見。

不起訴-詐欺取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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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鉛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