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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端午佳節的前一天,讓我們來回顧去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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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家事案件以來,總是常聽到身為父親的當事人問一個問題
「律師,小孩的監護權是不是都會給媽媽?」
在這裡要告訴大家:答案是否定的
俗稱的監護權人,在法律上正確的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

本件當事人就是一位父親,因前妻外遇而協議離婚
原本協議雙方共同擔任年幼女兒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
卻因雙方關係越趨緊張,前妻竟違反協議停止支付女兒扶養費
且持續向女兒不實的指控父親,並阻撓當事人行使身為父親的權利
當事人百般無奈之下,前來委託本所蕭棋云律師、陳立怡律師、林沛彤律師
為其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聲請
於過程中積極配合社工訪視調查,也提出與女兒日常相處之照片
以及女兒在課餘之際想學習跳舞、珠算等才藝課程之證明
成功爭取法院認可,將年幼女兒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改定由當事人單獨任之

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法律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
謝謝法官的認同,這必然是對於為人父母者最大的鼓勵!
在此誠心向每位一心以子女為重的父母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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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鉛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