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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當事人即本案件之被告為一設計公司之負責人
經營公司十數年未曾有何商譽不佳之情形,歷來以誠待人
惟因經濟不景氣,於承攬工程過程中,越來越多業主惡意不付尾款之情形發生
或者交付所謂「客票」予當事人作為承攬報酬
最終導致當事人資金周轉失靈,僅能再將「客票」交予下游廠商以清償工程款
期間並以自己名義同時簽發多張支票作為付款

詎料嗣後所謂「客票」接連發生跳票,下游廠商旋即認為遭受詐騙
遭起訴後,當事人前來本所諮詢並尋求律師協助
最終在蕭棋云律師及陳立怡律師努力不懈翻閱卷證資料
找出有利於當事人之證據外,亦從中協助當事人與下游廠商達成和解

最終在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看似認罪之情況下,仍成功爭取到無罪判決
不僅讓當事人免於蒙受不白之冤,也同時替當事人找到最好的補救方式
讓雙方都能免於訟累,創造雙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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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鉛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