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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糾紛係因當事人與第三人間曾有因房地糾

紛作成訴訟上和解
被告因與當事人及第三人均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故三方於前案中共同達成和解,並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

然因承辦人員疏失將被告應給付金錢之對象誤載為第三人
雖經當事人自行提出更正之聲請,希藉此彌補誤載所造成之不利益
卻遭法院以聲請事項非屬書記官得更正之事項駁回
當事人恐求償無門又別無他途,遂委託本所蕭棋云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主動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

被告雖於訴訟過程中主張系爭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意即民事訴訟法中所謂既判力)
而不得任由當事人另起訴訟為同一主張
惟經本所搜尋法院實務判決後得出強力之有利見解
認為此種和解筆錄係併就當事人訴訟標的外之事項達成和解僅有執行力
故未採納被告之答辯,為當事人全部勝訴之判決!

PS.藉此警惕全所同仁開庭時要認真看筆錄記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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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鉛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