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音、影像 可以做無法庭上的證據嗎??

 

偷錄音、影像 是有可以 違反 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 或  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我們該怎麼保障自已的權利 取證又不違法呢 ? 

一起 透過昪正小知識 來了解吧

首先,刑法對於偷錄音或錄影的方式,確實設有處罰規定,即如果沒有合理目的根本是非法目的
 

偷錄音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竊錄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也規定: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談判或是通話中「偷錄音」來蒐證,這樣錄下來的音檔可否作為證據,我國的「民事」與「刑事」法院分別有不一樣的答案。 

a.我國的「刑事法院」通常認為,偷錄音取得的對話紀錄能當作證據

只要是在公開場合,或者自己是其中一方,並且是以取證為目的,就 據有證據能力

b.我國的「民事法院」就不一定,會看案件的類型去決定

不過,若是錄音的內容,並非隱私性的對話,也沒有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
可例外的將錄音採為證據使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參照)。

結論:  如果是為了刑事案件,那麼錄音是一個選項;假如是為了民事案件,錄音有可能到最後不能當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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